返回上页  <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其他>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等级运动员人数 指经考核正式批准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
人数。运动员等级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
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
等级裁判员人数 指经考核正式批准授予等级裁判员称号的
人数。裁判员等级分为国际裁判、国家级裁判、一级裁判、二级
裁判、三级裁判。
体育场 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
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以看台容纳观众
人数分:甲级25000人以上,乙级15000—25000
人,丙级5000—15000人,丁级5000人以下。
体育馆 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
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以看台容纳观众人
数分:甲级6000人以上,乙级4000—6000人,丙级
2000—4000人,丁级2000人以下。
医院 指名称为医院,设有固定床位能收容病人住院并能为
病人提供医疗、扩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县及县以上医院、农
村乡卫生院、其他医院三部分。按所属性质分为卫生部门、工业
及其他部门,集体经济单位三类。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按业务性
质分为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
卫生技术人员 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固定职工和
合同制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
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
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
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
员、检验员,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医生 指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
分为中医医生和西医医生。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中的中医师、西医
师、中西结合高级医师、中医士、西医士和其他中医。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指集中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
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
院和城镇集体办的福利院,以及农村集体举办的敬老院。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数 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和城镇及
农村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收养的老人、少年儿童、缺
乏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员和精神病人。
社会福利企业单位 指以安置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
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就业为目的,享受国家减免税待遇的国有或集
体经济性质的企业。包括福利工厂、福利商业服务业、假肢厂和
安置农场等单位。
农村五保户 指农村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老、
弱、孤、残的农民生活由集体供养,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
医、保葬(孤儿保教),简称:“五保”。享受五保待遇的家庭
叫五保户。
双扶户 包括被扶持的优扶户和贫困户。主要是对具有一定
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两户给予一定的救济金以扶持其通过生产
自救达到脱贫的目的。
律师 指受聘参加法律顾问处工作,提任法律顾问、刑(民)
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办理非诉讼事件、解答法律询问,代写
法律事务文书等主要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法律工作者和兼职律师。
公证人员 指在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办理公证事务的司法人员。
包括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和在公证处工作的其他人员。
办理公证文书 指公证处在一定时期内办结的公证文书件数。
公证文书系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包括国内公证和涉
外公证两部分。其中国内公证分为经济合同公证和民事法律关系
公证两大类。
调解人员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负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
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的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委员会的委员
和调解小组的调解员。
调解民间纠纷 指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
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民间发生的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
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
财产权益纠纷等。不包括法院受理调解的民事案件数。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指正式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
续,并享受相应的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
保险福利费用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在工资以外实际支
付给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
和福利费用。
(1)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具体包括:
①医疗卫生费 指实行公费医疗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
亲属的医疗费、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以及住院伙食
补助费等;卫生部门开支的事业及机关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
未参加公费医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职工的医药费。
②丧葬抚恤救济费 指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和所
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③生活困难补助 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
和临时性补助。
④文体宣传费 指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实际支付的文体宣
传费。不包括学习费。
⑤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 指对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
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各项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
助费。
⑥集体福利设施费 指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费
用。如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职工宿舍的修缮费
用。不包括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自筹经费开支的职工福利设
施的基本建设费用。
⑦计划生育补贴 指发给职工独生子女的补贴费和保健费。
⑧其他 指上述费用以外,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保险福利费。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具体包括:
①离休金 指发给离休人员的工资和按1982年国务院发
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离
休干部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和国务院〔198
9〕82、83号文件规定提高离休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费用及
粮油价格补贴等。
②退休金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国
务院〔1989〕82、83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所
增加的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③退职生活费 指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定期发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和国务院〔
1989〕82、83号文件规定提高退职人员的待遇所增加的
费用及粮油价格补贴等。
④医疗卫生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
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⑤护理费 指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人
员的护理费以及因病不能自理的离休人员的护理费。
⑥生活补贴 指按照1985年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
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费。
⑦交通费补贴 指按月发给离休人员的交通费补贴。
⑧丧葬抚恤救济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
丧葬补助费和所遗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
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等。
⑨其他 包括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安家补助
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书报费、洗理费、
副食品价格补贴、房租价格补贴、水电补贴、少数民族补贴以及
老干部活动经费开支的旅游费用等。
废水排放总量 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指企、
事业单位在生产、科研过程中向外环境排放的所有排放口的废水
量总和。生活污水指城镇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中居住区
排放的污水量。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指经过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
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
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
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全面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外
排工业废水量,包括经过处理后达标外排的和未经处理达标外排
的两部分工业废水。国家排放标准见国标(GB8978—88)。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后的外排
工业废水量(包括虽经处理仍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外排工业
废水量)。
废气排放总量 指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
气总量,以标准状态下每年万标立方米表示。
燃料燃烧过程废气排放量 指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烘干
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和其它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燃料和物
料不混合的纯加热过程)中所排废气的总量。它可以根据烟气计
算公式或经验计算公式求得。
经过消烟除尘的燃料燃烧废气量 指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
废气经过消烟除尘装置处理的量。
经过净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废气量 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
废气经过各种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处理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工业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固体
微粒总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
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
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工业粉尘回收量 指经生产工艺废气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回收
的粉尘和尘泥量(包括干法和湿法)。不包括电厂的烟尘。通常
情况下:
工业粉尘产生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工业粉尘回收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
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
煤灰、炉渣、煤矸石、化工废渣、尾矿、放射性废渣和其它废渣
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
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
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以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将固体
废物放置在不再回取的场所的固体废物量,如填埋、焚烧、经封
场处理的专业贮存场(库)、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包括当年
处置往年的堆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已用作农业肥料、造田、生产
建筑材料、筑路以及其它方式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
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综合利用量由原产固体废物
的单位统计。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三废”
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值。按国发(1985)117号文
规定执行。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 指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三废”
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自用或出售后所得的利润额。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指由于违返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
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
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
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权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而正
式立案、准备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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