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页    <从业人员和职工工资>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的全部劳动力。包括:
(1)全部职工
(2)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3)城镇个体劳动者
(4)农村社会劳动者
(5)其他社会劳动者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
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
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
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
劳动力。
经济活动人口 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
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国有经济单位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
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不包括:返聘的
离通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
澳、台人员。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
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
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人体从业
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
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
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失业率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
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
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
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
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从业人数+城镇
登记失业人数×100%
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
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
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合同制职工 指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
文件和国务院令第99号的规定,通过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所使用的
职工。包括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的全部职工。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 指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及其管理部
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其他经济单位职工 指在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
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
员。
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
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
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
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
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
内。
计件超额工资 是计件工资的一部分,指计件工人超额完成
定额任务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
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数额。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生产的工
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工资高于本人标准
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也应是全部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
后的数额。
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
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
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职工平均工资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
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
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职工
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全部职
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
 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
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报告期职工平均
工资 报告期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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